根据《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张掖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甘办字〔2014〕43号)和市政府《关于组建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及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调整为市政府工作部门的通知》(张政发〔2015〕25号)精神,设立张掖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的职责
1. 取消已由省、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 将对医疗机构服务绩效评价等技术管理职责转移给所属事业单位承担。
3. 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要求,减少对所属医疗机构的微观管理和直接管理,落实医疗机构法人自主权。
(二)下放的职责
1. 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各县城区诊所(门诊)设置审批、执业登记职责,下放县区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
2. 下放已由市政府公布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承接的职责
1. 外籍医师来张短期行医审批职责。
2. 港澳台医师来张短期行医核准职责。
3. 医疗广告的审查和保健相关产品(保健食品除外)的广告证明、互联网医疗服务信息的审核职责。
4. 社会资本举办的500张床位以下的综合医院、200张床位以下的中医和专科医院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及上述医疗机构医师和护士执业注册职责。
5.原省卫生厅负责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不含三级医院,包括其他部门举办的各类医疗机构、原省卫生厅设置审批的民营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换证)、校验及变更。
(四)调整的职责
1. 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的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划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 将研究拟订人口发展战略、规划及人口政策的职责,划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3. 将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职责,划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五)加强的职责
1. 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协调推进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公共卫生、药品供应和监管体制综合改革,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加大公立医院改革力度,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提高人民健康水平。
2. 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完善生育政策,加强计划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考核,加强对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和优生优育,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3. 推进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在政策法规、资源配置、服务体系、信息化建设、宣传教育、健康促进方面的融合。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
4. 坚持中西医并重,完善中医药发展政策措施,加强基层、医疗机构和公共卫生领域的中医药建设,推进中医药服务贸易和中医药相关产业建设,加大中医药人才培养力度。
5. 鼓励社会力量提供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加强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和高层次人才培养。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推进卫生和计划生育、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依法制定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协调推进全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医疗保障,统筹规划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
(二)制定全市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免疫规划、严重危害人民健康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落实。制定全市卫生应急和紧急医疗救援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风险评估计划,组织和指导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依照程序和要求发布法定传染病疫情信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三)制定和实施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管理规范、标准和政策措施,组织开展相关监测、调查、评估和监督;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宣传贯彻和追踪评价食品安全标准,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
(四)拟订并实施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全市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均等化,完善基层运行新机制和乡村医生管理制度。
(五)制定全市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全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制定医疗机构及其医疗服务、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医疗安全以及采供血机构管理的规范、标准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准入、资格标准,制定和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和服务规范,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
(六)组织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建立公益性为导向的绩效考核和评价运行机制,建设和谐医患关系,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
(七)贯彻落实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依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及甘肃省药品增补目录,指导落实基本药物的采购、配送、使用政策措施。
(八)组织实施促进全市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的政策措施,监测计划生育发展动态,提出发布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信息建议;制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制度、优生优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推动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
(九)组织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和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等机制。拟订计划生育目标管理方案,组织计划生育工作考评,监督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协调有关机构履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
(十)制定并组织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制度,推动建立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十一)拟订并实施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科技发展规划,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和科研攻关工作,做好全科医生等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培养,实施住院医师和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
(十二)负责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完善综合监督执法体系,规范执法监督行为,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十三)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和信息化建设等工作,依法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参与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
(十四)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中医药及相关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加强中医药行业监管。
(十五)负责市级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承担全市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六)负责患者权益维护,保障患者在就医过程中的基本权益。
(十七)组织开展卫生和计划生育对外交流与合作;指导有关协会、学会工作。
(十八)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张掖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设12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承担机关政务、事务和党群等综合协调工作,承办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信访、政务公开、安全保密和后勤保障等机关日常工作;负责重大事项督查督办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考核奖惩、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承担全市卫生计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指导卫生计生科研项目管理;负责全系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管理工作。
(二)规划财务科
负责拟订全市卫生计生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实施区域卫生计生规划,统筹规划与协调全市卫生计生资源配置与服务体系建设;监督各级卫生计生建设项目的落实;负责卫生计生系统财务会计、国有资产、项目资金、基本建设、部门决算等工作;协调拟订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价格政策、提出价格建议;承担机关经费收支、财务核算等工作。
(三)医政科(中医药管理科)
拟订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全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负责医疗机构设置和执业许可、医护人员注册管理;负责全市医疗机构评审评价及医师资格考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和采供血、血液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全市护理管理、紧急医疗救援和重点学科建设;负责行业纠风、医疗广告审核和打击“两非”工作;协助做好公立医院改革等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医疗纠纷处理、维护公众权益相关政策措施;协调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负责组织病残儿医学鉴定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后遗症鉴定;拟订全市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中医药服务体系建设及中医医疗机构改革;负责中医药医疗、预防、保健、康复等技术服务和行业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和指导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
(四)疾病预防控制科
拟订全市国家免疫规划、重大传染病防治规划和严重危害健康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承担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报告与发布工作;协助处置传染病突发疫情;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地方病及其相关疾病的防治规划和方案;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工作,宣传贯彻和追踪评价食品安全标准;承办禁毒相关业务。
(五)基层卫生科(医改办)
拟订全市农村卫生和社区卫生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推进全市基层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医生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基层医疗机构评审评价、绩效考核等工作;牵头落实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相关政策并组织考核评价;承担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协调落实领导小组会议议定的事项;研究提出全市深化医改政策、措施的建议;负责公立医院改革及医改重点指标数据监测、统计、通报等工作;组织实施行业对口帮扶,综合协调卫生计生援藏工作。
(六)妇幼保健科
负责拟订全市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及妇女儿童多发病、常见病防治方案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妇幼保健机构、妇幼卫生专业队伍建设及业务工作,对妇幼保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指导实施妇幼保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及妇幼健康促进计划;参与全市妇女和儿童发展规划纲要的实施;负责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实施和母婴保健、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管理。
(七)计划生育指导科
组织实施计划生育政策;指导和督促基层加强计划生育基础管理和服务工作;拟订全市计划生育目标管理方案并组织考核、评估,指导和监督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指导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示范单位创建工作;监测基层计划生育工作发展动态,提出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信息建议;组织实施全市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承担计划生育统计工作;负责干部提拔任用和评先评优计划生育审查,协助查处党员干部违纪超生问题;负责城镇居民再生育审核。
(八)家庭发展和流动人口管理科
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相关政策,拟订并实施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和计划生育家庭奖励、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制度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规划、政策;组织开展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承担市统筹解决人口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开展流动人口动态监测工作,推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政策的落实;负责监督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落实和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协助实施流动人口健康素养提升工程。
(九)卫生应急科
拟订全市卫生应急相关规划和预案并组织实施,负责组建并完善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组织协调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卫生应急处置,承办物资储备、监测预警、处置救援、总结评价等工作;负责应急指挥系统的调度和监管;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指导行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稳定和安全生产,承担重大活动医疗卫生保障任务;负责对接市政府有关部门的卫生应急综合协调工作。
(十)执法监督科
监督检查卫生计生和中医药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落实情况;组织拟订地方性规章制度和政策措施、执法监督工作规范并监督实施;负责本系统依法行政、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督办重大违法案件,组织开展执法稽查、法规宣传和法律法规解释、执法监督人员培训与考核认证等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的拟订、审核、备案工作;承办行政处罚案件审核、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听证等工作;依法受理、办理本部门按照规定集中纳入市政务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政务服务事项。
(十一)干部保健科
拟订全市干部保健工作计划和有关规定并组织实施;负责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管理,组织安排保健对象年度健康体检并建立健康档案;负责协调保健对象重大病情的会诊和医疗救治工作;负责干部保健专家库建设及后备梯队的选拔和培养工作。
(十二)健康促进和信息管理科
拟订全市卫生计生宣传、公众健康教育、健康促进的目标、规划和规范;指导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系统宣传网络体系建设;承担卫生和计划生育科学普及、舆情监测与分析、新闻信息发布、媒体采访协调工作,负责卫生计生重大政策、重点工作、会议活动等宣传报道;负责组织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三下乡”工作;负责卫生信息专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管理系统、新农合管理信息系统、健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体系等信息化建设,承担全市卫生计生综合统计和卫生计生服务调查,编制卫生计生年报;参与全市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承担卫生和计划生育对外交流与合作相关工作。
四、其他事项
(一)核定机关后勤事业编制2名。
(二)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职责分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研究提出人口发展战略,拟订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政策,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统筹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建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拟订计划生育政策,研究提出与计划生育相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议,促进计划生育政策与相关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配合,参与制定全市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落实人口发展规划的有关任务。
(三)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责分工
1.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会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及时向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
2.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3.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参与制定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条件和检验规范。
(四)隶属、挂靠机构调整
隶属、挂靠原市卫生局、原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事业单位、群团调整为隶属、挂靠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其职责任务、机构规格、编制和领导职数不变。
五、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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